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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餐饮行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餐饮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)会员队伍建设,增强会员凝聚力,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规范化和制度化,充分发挥本会的服务作用,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,根据相关法规和本会章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,会费是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。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、管理与使用坚持遵章守法、厉行节约的原则。 第四条 会费标准: 1、会长单位:20000元/2年; 2、副会长单位:6000元/2年; 3、理事单位:2000元/2年; 4、会员单位:1000元/2年。 第五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收取、财务处管理,并开具《重庆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(电子)。 第六条 会费的使用 1、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; 2、本会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; 3、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、福利、社会保险等及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; 4、本会内部刊物和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开办运营费用支出; 5、其他合法支出。 第七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;在年检时向重庆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。 第九条 本办法经重庆市餐饮行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2011年3月8日起执行。 |